文件標題 | 重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法應辦事項,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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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 894-150261 |
公告單位 | 家庭教育中心 蓋婉真 (分機: 22124885#2) |
公告日期 | 2020-06-03 ~ 2020-06-11 |
文件類別 | 科室公告 |
公告備註 | 本文件為網路公告,將不再發正式公文 |
受文單位 | 市立國民中學(66所)、市立國民小學(229所)、市立中小學(2所)、市立高級中等學校(28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3所)、國立小學(1所)、市立幼兒園(23所)、區立幼兒園(1所)、國立幼兒園(1所) |
單位簽收 | 學校登入 |
文件內容 |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辦理。 二、家庭教育法業於108年5月8日奉總統公布,特此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應辦事項,並請列入例行性業務移交事項,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含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等)應接受每年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含線上研習、實體課程研習等),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落實家庭教育重要議題之推動,於相關學(群)科課程,納入情感教育、婚姻家庭預備、親職教育、情緒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家庭教育議題。 (三)結合學校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等,每學年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載明於學校行事曆。 (四)家庭教育之推展依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講演、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執行推展工作。 三、請各校於109年6月11日前至成果填報系統(http://family.tc.edu.tw/)完成108學年度填報辦理成果。未於期限內填報完成之學校,另發文稽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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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1-02-27 12: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