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各級學校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有變更設計或延長監造期間等情形者,請依委託廠商辦理事項及契約所載內容給付合理費用,請查照。
一、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109年3月31日中市大臺中建師字第138號函及第139號函諒同收悉。
二、公會反映,機關辦理委託監造之技術服務採購,屬非可歸責於技術服務廠商之工程逾期,致生監造期間延長,依約應支付監造單位之服務費,惟機關屢有以無經費為理由拒絕支付,致衍生費用給付爭議。
三、茲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及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範本),就前開事項說明如下:
(一)技服辦法第31條規定:「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第1項)。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第2項)。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第3項)。」
(二)技服契約範本第四條第七款第(二)目內容:「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契約價金應予調整:.....(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三)技服契約範本第四條第九款內容:「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 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乙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四、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如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廠商提供監造服務期間較原契約約定延長者,致須展延履約期限者,請依技服辦法第31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增加監造服務費用,以免產生履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