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提報109學年度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計畫案,請有意願辦理之幼兒園於109年6月22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48552號函及本市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設置要點辦理。
二、申辦旨案計畫經費資格如下:
(一)本市已設立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轄內公立學校或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幼兒園:
1、已完成幼兒園基礎評鑑且評鑑結果通過,或尚未辦理評鑑但經本局查核通過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3.1.2、4.2.1、4.3.1、5.2.2、6.2.1、6.2.2、6.2.3、6.2.4及6.2.5等九項目者。
2、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應符合或優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之規定。
3、開放使用場地應位於3樓以下,幼兒室內活動面積總計有125平方公尺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同時段不可與托育及其他服務混用。
4、近3年內教保服務人員流動率未超過三分之一。
5、幼兒園曾有社區融合經驗,且社區民眾參與活動比率達5成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最近2年內曾經辦理6次以上的親職教育、親子活動。
(2)2年內曾開放幼兒園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每學年至少2次。
6、環境規劃需符合6歲以下幼兒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具、玩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本案執行期程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請欲申請之幼兒園於108年6月22日(星期一)前提具申請案件檢核表及計畫書報送本局審核,另電子檔請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extrag4y3@taichung.gov.tw,計畫書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辦理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圖書借閱/教保問題諮詢及場地借用等各項服務,並檢附親子活動及親職教育之經費概算表並請依辦理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各場次計畫)。
(二)經費申請表(請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規定編列經費)。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本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及公(私)立幼兒園申請表件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