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5月20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1132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修正草案,倘對本次研修之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繕具書面意見逕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檢送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修正草案、意見表格式及附註填寫事項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