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公告
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公告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本次甄選由本校「108學年度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相關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實缺1名
外加代理教師正取1名〈預估缺〉
備取若干名〈預估缺〉 外加代理教師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補助各地方政府109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計畫 依臺中市政府發布109學年代理教師聘期起迄或學校實際需求為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預估缺額俟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該計畫後進用。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8日止,逕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之資格詳如下表: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109年7月1日至109年7月8日下午4時止。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七、報名方式
親送或委託送至本校人事室。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和平區博愛里松鶴3巷10號)
聯絡電話:04-25943446#18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男性教師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免徵或緩徵證明文件。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錄取總成績計算以試教及口試成績之原始分數登記後依配分比例(百分比) 核算總成績。
(一)口試及資料審查:成績佔50%。含學校實務、班級經營、教室管理、教育專業知識及教學實務等,時間約5分鐘。
(二)試教:成績佔50%。試教內容:自訂,自行選定版本及單元。得自備教具並編寫教案1式5份(A4直式橫書),於甄選當日交予試務人員,時間為10分鐘。
(三)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第1次、第2次、第3次招考均須於下午12時50分前報到)。
招考次別 甄選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符合資格條件1者)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時
第2次招考(符合資格條件2者)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
第3次招考(符合資格條件3者)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2時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博愛國民小學 校長室、六甲教室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 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09年10月31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招考次別 放榜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
第2次招考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
第3次招考 109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
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校公告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申請成績複查時間: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招考次別 成績複查日期、時間
第1次招考 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第2次招考 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第3次招考 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時前
1.報考人得由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需填寫申請書)。
2.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依各招考次別成績複查申請當日下午4時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教評會審查時間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5943446-18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