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4條之1、第6條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於109年7月8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4992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07-09 ~ 2020-08-11
公告單位:體健科 賴姵君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575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7月8日環署空字第1090049925E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時程及施工期程較長或氣體燃料供氣系統無法及時配合等非可歸責事由之影響及因應實務備用鍋爐與雙燃料鍋爐管理之需,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明確規範,爰修正旨揭標準第2條、第4條之1、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