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8月5日府授交行字第1090187065號函暨交通部109年7月29日交安字第1095009684號函辦理。 二、建議參考宣導用語:「汽機車行經路口遇行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汽機車行經路口均應慢看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