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09年8月18日移署移字第1090083032號函辦理。 二、建請貴校於提供課程開班訊息時,於「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站」網頁上稿資料表之附註說明欄位,得加註「本課程時數是否為歸化國籍採認時數,請逕洽課程承辦人○○○」之說明,以利新住民累計完整課程時數,順利歸化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