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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案,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09-15 ~ 2020-09-30
公告單位:特教科 蕭旻玲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07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1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06676A號函辦理。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略以,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三、請學校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法確定前,加強宣導單側聽損學生相關衛教知能及協助其所需教育需求,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