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0月8日營授辦建字第1093508155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時,為維護工程品質,應依按所屬工程特性及需求,於工程契約中訂定承攬人(暨其分包廠商)資格及其責任,如有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者,請逕轉送本府都市發展局核處。 三、隨函檢送內政部營建署來函及其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