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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請家長透由網路購物網站額外購買教材、教具,疑有規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之規定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10-27 ~ 2020-11-30
公告單位:幼教科 楊雯雯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784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29528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函示,部分幼兒園除以備查收費項目及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外,另透由網路購物網站請家長額外購買教材,宣稱為課程補充用品,且其購買發票為網路賣家所開立,疑有規避幼照法規定之情事。
三、依幼照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教保服務機構公告之收費數額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數額不符,且為保障家長之權益,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使家長得以查詢相關資訊。
四、又查本市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之收費項目及用途,業包括支應輔助教學所必要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之材料費,爰教保服務機構以未經備查之項目強迫家長額外購買教材,實違反相關規定。
五、爰上,幼兒園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路行銷或其他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購置本局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數額以外之教材、教具或其他物品。
六、另為臻明確,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幼照法並納入相關規定,以維家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