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因國外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之社會緊急需求,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於檢驗陰性後出境資訊,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109年10月29日府授衛疾字第1090259465號函辦理。
二、查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下稱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下稱居家隔離通知書)規定,該類人員應遵守事項包括留在家中(或地方政府指定範圍內),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三、惟考量社會緊急需求,基於人道考量,針對居家檢疫/隔離者因國外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之社會緊急需求,指揮中心爰比照國內外出奔喪及探視流程,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於檢驗陰性後出境。該類對象可向檢疫/隔離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防疫檢核表(附件)。相關流程及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經本府衛生局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府衛生局協助安排申請人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於申請表之申請原因勾選「其他因素」,並於該項下備註說明申請原因,文字可參考如下,「因親屬身故或重病須奔喪及探視,申請縮短居家檢疫/隔離出境」。
(二)由本府衛生局安排申請人外出採檢往返應全程佩戴口罩及搭乘防疫計程車,並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避免定位告警及相關單位掌握訊息。
(三)申請及出境時間分別為居家檢疫/隔離第1~4天(含)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日起2天內出境;居家檢疫/隔離第5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含當日)出境。
(四)本府衛生局於確認陰性報告後,重新開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其檢疫/隔離結束日變更為「申請人出境日前1日」,並註明原編號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廢止(居家檢疫通知書姓名無須民眾親填),得以電郵、傳真或郵寄方式(雙掛號)寄送申請人,請其於收到後以電郵、傳真、手機簡訊或Line等方式回復(居家隔離通知書需回復存查聯/簽收聯),並橫向聯繫警政及民政等相關單位說明完成縮短居家檢疫/隔離時間事宜;倘有發送防疫手機者,請衛政或民政單位於申請人出境前確實回收手機、SIM卡等所有裝(配)備。
(五)另為避免因註記系統時間誤差,由本府衛生局協助轉知申請人出境時需出具重新開立之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及「出境前3日內COVID-19 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以備查驗,並預留出境查驗作業時間,且提醒於行程中應全程佩戴口罩。
四、倘有疑問或申請需求,可逕洽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了解,(04)25265394#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