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二、經查貴園所屬教職員工尚未依規完成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訓練,務請督促所屬於本(109)年11月13日(星期五)前完成訓練以符合法令規定。 三、檢附109年未達成前述訓練時數之人員列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