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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於偏鄉(偏遠)地區擔任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並依規定折抵修習教育實習者,仍得適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11-17 ~ 2020-11-24
公告單位:幼教科 戴郡怡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656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10月28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52202號函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135161號函辦理。
二、 查本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係由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13項移列,其立法意旨係考量1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101年1月1日之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者;及符合本條例第40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101年1月1日之日起繼續任職者,渠等於幼托整合前即得於5歲幼兒班級進行教學工作,為避免其因法令更迭而無法繼續於該班級任教,基於其於幼教現場教保經驗豐富,又為兼顧5歲幼兒班級課程設計與教學能力強化之必要性,爰同意是類持續於現場進行教保服務工作者,且不限任職於原園所,倘於114年7月31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於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及取得幼兒園教師證書前,仍得於幼兒園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進行教保服務工作。
三、 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聘任之幼兒園教師職務代理人員,得於偏鄉(偏遠)地區任教並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考量渠等代理人員於偏鄉(偏遠)地區任教之期間,仍繼續在職並進行教保服務工作,與本條例第41條之立法意旨尚無違背,得適用本條例第41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