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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府法制局接獲因業者於校門口向家長及學生進行商品推銷,衍生消費糾紛案,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0-12-29 ~ 2021-03-31
公告單位:終教科 程鍾琳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595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22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090313925號函辦理。
二、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參照前揭消保法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故退回商品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惟無論係寄送或退回商品運費都應合理且相當。換言之,運費部分除「寄送商品運費」可因約定由消費者負擔而得收取外,「退回商品運費」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2月31日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旨揭商品推銷之交易類型係屬訪問交易性質,倘學校家長及學生遇到類似商品推銷時,於購買前請務必謹慎思考後再購買,倘購買後反悔,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亦可無條件解除契約,可把握於此時間內儘速以書面向業者解約,以維護貴校家長及學生之權益;如有其他消費疑義,可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付費電話),由發話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為民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