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31日府授法規字第1090326471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29日院臺法字第1090043713號暨司法院109年12月25日院台廳 行一字第1090033024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行政院秘書長函、司法院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