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9年12月30日中市教特字第1090112889號函諒達。 二、案內修正有關貴校心評老師施測報告費與鑑定費金額(如附件),倘需請領相關費用,請學校於110年1月13日(星期三)前依修正後總計金額,將領據(正本)及支出明細表(正本)等2項紙本資料,寄(送)達清水區建國國民小學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