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國民小學誠徵行政助理
一、依據: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府授秘總字第1080125322號函修正。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5日府授教秘字第1090309816號函辦理。
二、甄選名額:行政助理(一般行政工作)1名,擇優備取2名,後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三、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能擔任學校水電、木製器具等公物維修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男女均可。
2.品行端正、操守廉潔、心理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具一般行政能力,並具備應對能力。
4.具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受有期徒刊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4.曾服公職,因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或肺結核者。
10.有吸食毒品、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1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工作時間:
(一)每週一至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以及需求,適時調整。
(二)每週有二日之休息,其中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三)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工作內容:
(一)簡易水電技術性維護與修繕、教室桌椅櫥櫃木工修繕。
(二)學校各項設備之簡易修繕、基本保養維護。
(三)校園安全工作及校舍安全之巡查維護。
(四)校園花草樹木綠美化之修剪維護整理。
(五)學校各項活動支援、場地佈置、影音設備架設管理。
(六)協助簡易採購事務。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
(一)每月薪資約新台幣24,000元,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享有勞保、健保、勞工提撥退休金之福利,並享有年終獎金。
(三)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七、約僱期間:
(一)經甄選正取錄取人員,僱用期間自通知上班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實際到職之日為準。
(二)僱用契約為每年一期(每一年一簽,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約)。
(三)僱用人員由本校試用兩週,試用期間依規給薪,試用合格後正式簽約,試用期間之表現,經本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雇。
(四)經甄選備取人員,俟原僱用人員出缺時,通知遞補僱用。
八、解雇條件:
(一)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校方得予解雇。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校方得予解雇。
(三)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雇。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雇。
(五)契約期間,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校方通知仍未改善時,將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處理。
(六)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事由,本校依同法第16條進行預告,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七)有勞基法第12條事由,本校得不經預告中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不發給預告期間工
資與資遣費。同法第12條第2項之自知悉其情形之起算日,以簽到退簿為準
(八)有勞基法第13條事由者,本校不終止契約
(九)有勞基法第54條事由,本校強制退休,並依同法第55條發給勞工退休金。
(十)其他解雇條件未規定之事項,均遵照勞動基準法、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及本校人員考核相關辦法辦理。
九、報名:(免報名費)
(一)簡章及報名表:請直接由臺中市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訊息自行下載或自本校網站首頁(http://c17.tc.edu.tw/)魔法報馬仔/宣導活動下載使用。
(二)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月12日(星期二)中午12時止(上班日之上午9時至12時,
下午13時30分至16時00分止)。
(三) 報名地點: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國民小學總務處。親送至本校總務處【遇假日則交給本校保全轉交】。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288號;電話:04-24757468轉730、731)
十、甄選時間和地點
(一)資格審查:110年1月12日下午2點就書面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應徵者不必到場,本校擇優電話通知面試,電話通知時間為1月12日下午3點至4點,務必留意電話訊息,經本校撥打3次均未接聽,視同放棄面試權益。
(二) 面試:經資格審查合格並接獲電話通知者,請於110年1月13日下午2時攜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至本校總務處報到並面試,未到者視同棄權。
十一、甄選方式:
(一)書面資格審查,資格條件合格者,得擇符合本校需求參加口試。
(二)甄選成績未達70分得不予錄取,報名應徵人員均不符合本校需求時,亦得予從缺,重新甄選。
十二、錄取及報到:
(一)放榜:
1.甄選結果於110年1月13日下午5時前,公告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訊息及本校網站,並以電話通知當事人。(本次甄選行政助理正取1名外,另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2.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報到:
1.錄取者應於依通知時間至本校總務處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報到二週內繳交最近六個月內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之一般體格檢查合格證書正本乙份。
十三、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其他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