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市教小字第10900851331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於109年12月31日辦理完畢後2週內檢具支出明細表及結餘款繳回。 三.各校請依照109年第2期核定數(本校實際核撥金額)辦理核結。 四.若有自行向局端申請補助不足經費的部分,請另外製作單獨的支出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