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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就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存查及保存方式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1-08 ~ 2021-01-22
公告單位:特教科 陳筱媺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641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59775號函辦理。
二、有關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資料保存事宜,查檔案法第28條於97年7月2日修訂,公立高中、國中(小)、幼兒園等學校不再準用該法規定,惟請各校仍應善盡檔案管理之責任;另有關IEP之保存年限,得參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略以「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