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團法人高雄市肢體障礙協會110年1月5日(110)高市肢體字第001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秉權責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檢附上開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