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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為確保公共工程順利執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1-14 ~ 2021-12-31
公告單位:工程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558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月12日工程技字第1100200002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接獲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來函反映難覓土資場致工期延宕及經費增加等情事,為瞭解並協助解決該公會訴求事項,業於109年12月25日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召開研商會議,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會議結論,為確保公共工程能順利推動執行,並避免上開公會反映事項發生,爰請確實依工程會107年1月19日工程技字第10700021410號函示(如附件),有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妥善研析處理方式並明確載明於工程契約,其原則如下:
(一)以本工程土方平衡為優先,其次為機關內部工程自行平衡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最後才是交由土資場處理。
(二)依規劃之土方處理方式編列相關經費支出。
(三)可參考本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內容及其第8條附件,將規劃設計成果載明於工程契約,避免於設計圖說僅要求施工廠商依照規定處理之簡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