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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所轄私立(含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110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辦理退費相關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公告日期:2021-01-19 ~ 2021-02-20
公告單位:幼教科 蕭姝莉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361
一、依據本局110年1月18日中市教幼字第1100002165號函(諒達)、行政院109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4163號函暨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按行政院前揭函送中華民國110年(西元202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說明事項,有關農曆除夕前1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除特殊情形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因中華民國110年除夕為2月11日(星期四)爰調整2月10日(星期三)為放假日,原應於前一週之星期六(2月6日)補行上班,惟考量各級學校寒假起迄日為1月21日至2月10日,爰調整於後一週之星期六(2月20日)補行上班。
三、查110年農曆春節連假,自110年2月10日起至2月16日止,共7日,已達本辦法第8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7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四、綜上,本市轄屬教保服務機構如配合行政院彈性調整110年2月10日為放假日,並於110年2月20日補課,則該日(110年2月10日)不予退費。另110年農曆春節連假應退費日期為2月11日、2月12日、2月15日及2月16日等4日,請各園依退費日數(4日)與110年2月份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之退費費用(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五、幼兒園得與家長另行約定幼生收托服務時間(即另約定以其他非教保服務時間補課),其收退費規定得從其約定,惟不得低於本辦法之標準;倘幼兒園原收費期間即不包含春節假期,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
六、本案退費相關事宜,請對外公布且妥適向幼生家長說明,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