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9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04475號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 (一)第十五條略以,各種類(僅體操與跆拳道以科目計算)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體操與跆拳道科目)前六名,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 (二)第十七條略以,相關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