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加強督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執行預拌混凝土運輸及泵送過程之工地現場品質管理事宜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2月22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104號函辦理。
二、旨揭工程會函文說明近期媒體報導預拌混凝土加水產生品質問題,依該會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其中3.2.2(4)及3.2.3(4)均有不得任意加水相關規定;另查內政部前於106年4月13日營授辦建字第1060018255號通函各營造公會,要求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32條第4項規定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8章8.1.4規定,不可因天氣炎熱、交通阻塞或泵送困難等藉口而任意加水在案。
三、為避免預拌混凝土於預拌車運輸或混凝土泵送過程,因等待卸料時間過長、泵送機具效能不足或增加混凝土工作性便於技術工澆置等因素而自行不當加水之情形,請督促所屬公共工程落實現場品管作業,確保混凝土工程品質,建議相關作法如下:
(一)施工廠商現場工程師依契約落實執行一級品管,施工前應檢查確認混凝土拌和車符合CNS 3090規定,現場輸送設備(泵送車)性能及供應效率符合個案施工規範之要求;工地現場只提供泵送過程機具冷卻用水,並檢查泵送設備是否有加設暗管(水管)。
(二)混凝土施工澆置作業,多為工程之重要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在場監督檢查,除依契約規範會同施工廠商辦理坍度試驗或混凝土圓柱試體取樣等工作外,應於現場監督混凝土洩料或泵送過程是否有加水情形。
(三)前開相關一、二級品管作業,廠商及監造單位均應有書面紀錄並簽認備查。
四、上述一、二級品管作業,請本府各工程主辦機關轉知各工程主辦人員加強督導,並督促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執行及留存相關自主檢查表及抽查(驗)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