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10年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案,請各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參與遴選,並於110年3月24日(星期三)前將符合資格條件者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免備文送本局審核,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18072號函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辦理。
二、請學校按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規定,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相關摘要說明如下:
(一)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對象:
1、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行政人員。
2、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3、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二)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標準:應符合基本條件,並具備特殊優良事蹟。
(三)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組別及名額:
1、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者,得推薦2名;25班以上者,得推薦4名。
2、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1名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3、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1名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之遴選,各校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議,報請本局辦理評選。
(五)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後,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另由本局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分享、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或研習。
(六)注意事項:
1、各校推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並檢附檢核表、推薦表、積分表及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服務年資計算至表揚當年(110年)8月1日止。
2、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本市或其他縣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5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3、所有被推薦者資料,不另退件。
4、學校推薦獲得入選者之資料若有不實情形或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經查屬實者,應撤銷獎勵,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三、請各校於110年3月24日(星期三)前將符合資格條件者相關資料(含會議紀錄、檢核表、推薦表、積分表、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教師證、聘書及服務年資證明)送本局審核。
四、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及本案推薦表格(如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