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110年【優秀女童軍獎章】頒授辦法-第三條資格(1)已辦理本(110)年度登記之幼女童軍、女童軍、蘭姐女童軍、資深女童軍、蕙質女童軍實際參與女童軍活動二年且連續二年均辦理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