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專業發展輔導」申請案,請有意願之幼兒園於110年4月1日(星期四)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間提出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3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26404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推動,建構中央與地方輔導網絡,以協助各幼兒園符合基礎評鑑規定、建置合宜的教保環境、落實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發展課程特色及朝專業發展的目標邁進,依幼兒園需求提供專業發展輔導。
三、請有意願辦理之幼兒園依需求及各類輔導目的評估後提報:
(一)輔導目的:
1、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
2、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二)申請對象:
1、期發展自編教保活動課程者。
2、期強化教保情境規劃者。
四、旨揭輔導計畫提報方式及相關期程:請各園於110年4月1日(星期四)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間逕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輔導計畫區填列欲申請類別之「輔導計畫申請表」,列印後併同相關報送資料致本局。
五、參與旨揭輔導之幼兒園請檢送下列書面資料至本局(免備文,信封請註明110學年度輔導計畫申請,為利資料審查,請勿膠裝或裝訂):
(一) 110學年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表。
(二)第2年申請持續辦理輔導者,需檢附「109學年輔導計畫申請表」(如為有條件通過者應附修正後申請表)及109學年度第1學期歷次輔導紀錄。
(三)蒙特梭利或華德福幼兒園者,應檢附幼兒園參與輔導計畫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輔導人員具蒙氏或華德福師資背景之證明文件。
(四)採2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需檢附下列資料:
1、輔導人員合作計畫書。(詳附件2)
2、次輔導人員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3、109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五)規劃邀請外聘專家學者,需檢附下列資料:
1、外聘專家與輔導主題相符之佐證資料,例如:專家資歷、證照。
2、109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六)輔導目標勾選發展特色化或合於課程大綱者,檢附109學年度任一主題之課程計畫與教學紀實資料,或其他具有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七)相關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併同勾選縣市政府初審事項(附件5)確認資料皆已備齊,並於110年4月26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檢送相關資料到局辦理,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免備文,信封註明110學年度輔導計畫申請,請以燕尾夾固定,勿膠裝或裝訂。)
六、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本局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市)每年以不超過50園為原則。但在不逾國教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輔導計畫預算數,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2年之幼兒園。
(二)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3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人員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1園為限。
(三)經國教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3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該方案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四)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五)全園班級數達5班以上者,得以部分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5班。
(六)必要時,經國教署審核通過者,至多得由2人共同輔導,2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50。
(七)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總輔導時數百分之20為限。
(八)同1日僅得輔導1園。
(九)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當次輔導規劃2位輔導人員入園者,其輔導時數應1致。
(十)倘輔導方式採他園觀摩、親職教育講座、各類專題演講、陪同幼兒園進行社區教學及各類成果發表會;或輔導內容為舉辦各類節慶活動或典禮之籌備策會及前置討論等,不符幼兒園輔導之範疇,均不予補助。
(十一) 本計畫不得與其他同性質補助款重複申請及請領,如查獲則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七、輔導申請相關資訊及表件已掛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幼兒園專區-課程與教學-幼兒園輔導專區,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原則」、「輔導人員合作計畫」、「作業期程表」、「110學年專業發展輔導縣市政府行政初審事項」及「線上系統操作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