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10年3月17日中市水管字第1100018649號函辦理。 二、因應枯旱水資源調度,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 規定,抗旱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起至6 月30日止,本市地下水權用水標的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及其他用途,皆取消用水範圍及引用水量限制。 三、檢陳公告公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