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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機構、團體)實驗教育110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辦法,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3-23 ~ 2021-04-30
公告單位:小教科 劉曉芳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081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局受理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機構)之期限、文件及方式如下:
(一)個人:申請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者,至遲於110年4月30日前至「臺中市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暨審查網」(https://experiment.tc.edu.tw/)提出申請,另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計畫之學校需求表,如需使用設籍學校設施或參與其他活動與課程,務必請申請家長及設籍學校雙方核章。
(二)團體: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團體者,須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共同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申請,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者,請於110年4月30日前至「臺中市機構與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暨審查網」(http://exp.tc.edu.tw/)提出申請。
(三)機構:申請辦理實驗教育機構者,須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辦理實驗教育者,請於110年4月30日前至「臺中市機構與團體實驗教育申請暨審查網」(http://exp.tc.edu.tw/)提出申請。
三、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市實驗教育中心專責人員劉小姐,電話:22289111-5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