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收據樣張備查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0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32368號函暨「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辦理。
二、因應國教署「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之補助原則,請各校(園)於110學年度收費三聯單等家長繳費收據之備註欄加註下列字樣,並於5月26日(星期三)至5月28日(星期五)學前補助審查時併同繳交樣張乙份或於5月28日(星期五)前將繳費收據樣張乙份逕送(或郵寄)本局備查:
(一)公立幼兒園:「第1胎子女繳費不超過1,500元,第2胎以上/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原收費數額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二)非營利幼兒園:「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2,500元,第2胎不超過1,500元,第3胎以上/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三)準公共幼兒園:「第1胎子女不超過3,500元,第2胎不超過2,500元,第3胎以上不超過1,500元,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幼兒園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四)私立幼兒園:「教育部提供之5歲幼兒就學補助,自110年8月起,比照育兒津貼提高額度,第1胎1學期補助2萬1,000元,第2胎2萬4,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萬7,000元,經濟弱勢家庭子女最高補助3萬元(採擇優請領)。」
三、繳費收據樣張繳交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據請黏貼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幼生繳費收據樣張黏貼用紙(附件1),並務必呈現補助數額、補助單位及字樣。
(二)須包含學費、雜費及各項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
(三)請務必於黏貼用紙右上角標註幼兒園名稱及編號(編號請參閱附件2)。
(四)另本局刻正辦理收費調整相關事宜,尚未通過收費調整前,仍請依規填寫前一學年(109學年度)之收費數額。
四、旨案收據樣張範例及相關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tc.edu.tw/(文件編號:162355),逕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