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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本市110學年度私立幼兒園2-4歲幼兒收費備查申請,請各園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14日(星期五)止報送相關表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辦理備查,逾期不受理。
公告日期:2021-04-19 ~ 2021-05-14
公告單位:幼教科 蕭姝莉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615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第38條規定,「(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4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又按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5條規定,「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於每年6月30日前報教育局備查,並於備查後對外公布」。
二、本案針對110學年度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有調整2-4歲幼兒收費並報局備查需求者,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一)請各園填寫調整情形並檢附相關表件(表1-2)。
(二)請檢送1份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光碟1片(內含核章紙本之PDF掃描檔、附件excel檔)依旨揭期限逕寄 (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局。
(三)因新增交通費及課後延托費收費項目者,請另案函報本局辦理。
三、本案適用於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調整2-4歲幼兒收費數額備查,倘已送件且僅調整5歲收費數額者,不得於此次申請案中再次提出要求調整2-4歲之收費。
四、準公共幼兒園通過收費數額調整僅能以公文核備調整收費情形,無法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或全國教保資訊網,須俟前述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時,始得以核備過之收費項目及數額向家長收取費用。
五、重申未經本局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調整收費者,不得逕向家長收取調高之數額,其收費數額應與系統登載相符,不得巧立名目額外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