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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4-15 ~ 2021-05-31
公告單位:人事室 蔡惠如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078
轉知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
(二)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為十二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五日提高為七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七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一年。
二、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