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學年度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報名資訊及報名Q&A」,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30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60989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7年4月2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034639B號令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第2條規定,報考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104年1月31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三、前項說明(一)之師資培育法所定之報考對象包含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行政人員因未從事教學之職務,故不符合報考資格。
四、前項說明(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現職園長及教保員,其工作年資之累計包含幼托整合前任職於托兒所之保育員、保育人員及教保人員,或任職幼稚園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之代理教師,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者。
五、幼教專班之報考資格,除符合說明一之工作年資外,亦須符合本辦法第3條學歷資格之規定。
六、幼兒園在職人員以明列於幼兒園報經本局備查之幼兒園教職員工名冊內者為準;未在名冊內而具有在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經本局認定者,亦同。
七、各園(校)開立在職證明書注意事項:
(一)在職證明書之開立時間:須在簡章公告後至報名補件截止日間,始為有效。
(二)若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期間曾申請留職停薪(如育嬰假、侍親假、延長病假等),請於在職證明書任職時間欄位中加註留職停薪之事由及起訖日期。
(三)服務單位立案文號:請填寫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中「設立日期」及「許可文號」。
(四)倘申請者須報考多間學校,僅需申請1份,其餘請自行影印,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同及本人印章,即具同等效力。
(五)請各園(校)於開立在職證明書時,務必確認申請者符合「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之資格,倘為代理性質者,則非前開辦法適用對象。
八、為利本局覆核渠等人員在職證明,且避免影響渠等人員申請幼教專班權益,請各園(校)統一調查在職人員欲修習意願,並將具報考意願者之下列文件,協助於各校報考簡章公告後至報名結束前函報本局覆核,逾期不候(覆核在職證明至少需5個工作天,請務必注意各校報名期程提早送件):
(一)申請人在職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1,請以簡章規定版本為主)。
(二)申請人服務幼兒園期間勞保投保證明(請向勞保局申請)。
(三)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各園統一檢附1張即可)。
九、110學年度幼教專班簡章已於各校網站公告,相關辦理期程及開辦學校資訊,詳見各校網站公告。
十、檢附幼教專班報考相關問題Q&A(附件2)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