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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審核所屬公共工程設置之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是否違反營造業法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5-26 ~ 2021-12-3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835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1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05號函辦理。
二、 按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同法第31條規定略以:「...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爰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應本於權責落實審查及核定工作,並要求廠商按契約約定於開工前提報相關符合資格之履約人員資料,如有違反上開情事者,依規限期處理予以補正。
三、 隨函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