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110學年度第1階段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事宜,請各校務必詳閱說明,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本市110學年度第1階段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期間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階段申請期間:110年6月21日至110年7月16日。
(二)申請資格:就讀市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疑似生請勿提出申請)。
三、相關專業人員服務申請說明(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心理治療師):
(一)本階段受理申請對象為目前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非應屆畢業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另有關110學年度新生申請流程,將於下一階段規劃完成後再行公告。
(二)專業人員服務內容係以提供個案專業評估、協助擬定學生IEP、教師教學輔導技巧、家長諮詢服務為主;且依法治療行為應於醫療院所執行,故專業人員不得於學校或其他非醫療場所提供或進行治療行為。若學生有接受復健治療之需求,請協助轉介相關醫療院所接受復健治療。
(三)每一學生至多可申請兩種專業人員服務項目,並於審查通過暨核定後實施。
(四)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進行個別學生網路申請流程,並印出申請表且完成核章(含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後留校備查;網路申請流程詳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申請通報網操作說明」相關內容。
(五)另有關學生心理治療服務需求,請學校先行提供校內輔導機制,若學生經一、二級輔導後,學校評估仍有心理治療需求,則請學校完成網路申請流程,並檢附相關輔導資料影本逕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免備文),俾利本局辦理審查事宜。
(六)有關本市特殊教育學校相關專業人員服務需求,因學校已聘有各類相關專業人員,爰請學校先行提供學生相關專業服務。
四、有關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事宜,略述如下,餘請詳閱「臺中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暨審查實施計畫」:
(一)查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進用資格及工作職責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03年4月10日發布,惟因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尚未增列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項目,故本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流程,併同教師助理員申請流程辦理。
(二)本階段受理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如下:
1、目前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非應屆畢業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個別學生網路申請流程,網路申請流程詳見「教師助理員申請通報網操作說明」相關內容。
2、110學年度新就讀或新鑑定通過且亟待申請之確認身心障礙學生:請填寫「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含同意書)」,並經學生家長簽署及完成學校逐級核章程序後,併同鑑定安置結果證明影本,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辦理。
五、本局將延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就相關學校所填報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另函通知相關學校。
六、本案「臺中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暨審查實施計畫」暨「申請表」及「通報網操作說明」等電子檔如附件。
七、另為避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請國民小學與其附設幼兒園務必互相轉知本案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