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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7-02 ~ 2021-09-0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912
一、 依據內政部110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100810406號函辦理。
二、 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查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先予敘明。
三、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另依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並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四、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營造業工地主任原執業證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者得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執行業務,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工地主任執業證時,其執業證之有效期,應回溯自現有執業證有效期限截止日翌日起算。。
五、 隨函檢附內政部來函影本乙式,作業原則請依附件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