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110年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服務交通車駕駛人員甄選
ㄧ、依據:
依據臺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府授教秘字第1070059325號「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二、報名日期:110年7月20日(二),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領表日期:110年7月12日(一)至110年7月18日(日)止,時間上午9
時至下午4時,表件包括:簡章、報名表、履歷表、切結書。
(二)、領表地點:
1.本校警衛室(臺中市潭子區潭陽路19號 電話:04-25382255轉714)
2.自行由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tyes.tc.edu.tw/) 查詢下載。
3.自行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學校公告(https://www.tc.edu.tw/)
查詢下載。
三、報名地點:本校總務處 電話:04-25382255轉714。
四、報名方式:需親自報名,委託及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五、報名手續:報名時需當場繳驗下列證件正本,並由校方人員核驗後當場發還(請自備證件影本留存本校):
1.報名表(請貼妥最近6個月兩吋半身照片),另一張照片黏貼於履歷表上。
2.身分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手冊(非身心障礙者免附)。
4.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
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履歷表。
7.良民證(錄取後一周內繳交)。
8.勞工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一般血液檢查及法定傳染病、梅毒、傷寒等,錄取後一
周內繳交)。
9.切結書。
六、甄試方式:
1.書面審查:由學校辦理書面審查,擇優錄取數名並電話通知參加面試(若資格不符或
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2.口試:面試平均分數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時間:110年7月21日(三)上午9:00(請於當日上午8時50分前至總務處報到)。
地點:本校業勤樓二樓第二會議室。
3.甄選總成績平均及格者(80分(含)以上),依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4.甄選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0年10月21日),經錄取者從
報到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為試用期,期滿合格即續聘,試用期間不合格或出缺時,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七、聘僱時間:
1. 僱用契約自校方(以下簡稱甲方)通知上班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經本校工作績效考核合格者,得於僱用期滿前一個月續僱。但續僱人員不得超過65歲。 (如因臺中市政府預算經費不足或刪減,本校得提前終止契約)。
2.新聘用人員(以下簡稱乙方)由本校試用三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經本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者,得予解僱。
八、解雇條件:
1.行使契約期間,乙方服務品質或表現不符校方要求時,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時,甲方得予解雇。
2.於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實施暴行或有重大言語侮辱或肢體衝突之不檢行為,甲方得予解雇。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甲方得予解雇。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學校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致學校受有損害,校方得予解雇。
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二日以上,校方得予解雇。在僱用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工作之指派與調遣,並遵守政府法令與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有不利於甲方之言行,或違背有關規定時,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甲方已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甲方得隨時予以解僱,乙方不得異議。中途如因法令另有規定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重新另立契約書,乙方不得異議。
6.合約期間內若乙方不能履行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或無聘請乙方之需要時,得提前於一個月前通知終止本合約,乙方須立即解職。
7.其他未規定之事項,均遵照勞動基準法、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及本校人員考核相關辦法辦理。
九、工作待遇:採月薪支給,每月依勞工基本薪資規定,新臺幣30,525元,調整時亦同。
1. 勞退基金及勞、健保自負額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2. 年終獎金:甲方於年度終了,如乙方於該年度工作無過失時,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年終獎金。但以補助經費僱用之人員,應視補助經費情形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3.薪資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匯入本校後即行發放,遇假日順延。
4.本校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5.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配合學校作息以及需求,適時調整。
註:1、原則每週休假日二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與任務需要調整之。
十一、甄選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六十五歲以下,無前科、無不良嗜好,且駕駛人員必須具有職業大客車
駕駛執照,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最近二年
內無肇事紀錄。
十二、甄選限制: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若於錄取後發現,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或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相關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職,因貪污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8.有吸食毒品、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十三、工作內容: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及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服務交通車司機聘約準則,如下:
1.準時安全駕駛特教班交通車,接送學生上下學。
2.負責接送特教班校外教學之師生並協助之。
3.交通車之管理、整潔、保養與維護。
4.載送特教班學生上下學時間外,支援協助學校其他勤務工作。
5.校園環境綠化美化。
6.載送本校師生參加校外活動、比賽並協助之。
7.其他總務處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錄取公告日期:110年7月21日(三)下午4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悉公佈於本校網址首頁。
十六、報到時間:
1. 由本校總務處另行通知,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者優先遞補。
2. 良民證(錄取後一周內繳交)。
3. 錄取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
正本1份。
十七、附則:
1.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2.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