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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公告110年7月12日修正發布之「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請本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及非營利法人配合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8-02 ~ 2021-08-31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李思瑩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709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7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96827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1條第6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110年7月12日修正發布之第21條第1項附表1至附表4及同條第2項,自110年8月1日施行;另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中心人員,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薪資支給基準表敘薪。是以,本辦法於110年8月1日施行後,非營利法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及薪資支給基準表支給職場中心人員薪資,至薪資調整衍生之營運成本差額,國教署將另案補助。
三、檢附旨案修正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