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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請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業務,仍應落實相關防疫措施,俾兼顧工程品質及工地防疫作為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公告日期:2021-08-04 ~ 2021-12-31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88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8月3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797號函辦理。
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年7月23日宣布,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請本府所屬各工程主辦機關,依工程會函示規定,參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因應指引及通案性原則內容,有效做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以避免傳染風險及產生防疫破口;有關工程品質部分,亦應遵循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落實三級品管相關作業,確保工程品質無虞,讓公共工程品質及防疫作為能夠兼顧。
三、 公共工程相關防疫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考工程會110年5月17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20號函、110年5月20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45號函及110年6月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12號函等函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