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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請貴機關加強查察轄下主辦工程,以遏止營造業違法兼職租、借牌之情事,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09-13 ~ 2022-03-13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452
一、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10年9月7日營署中建字第1100064184號函辦理。
二、 按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合先敘明。
三、 為避免貴機關轄下主辦工程營造業違法兼職租、借牌之情事,發生如花蓮臺鐵太魯閣號事故之重大意外,請貴機關加強查察以落實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倘發現有前揭違法情事,請檢具相關事證逕送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處。
四、 檢附內政部營建署前揭號函及其附件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