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13日府授秘採字第1100235691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9月1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627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業經該會於110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1627 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