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獎勵私立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教育補助)案,請各幼兒園(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80879號函辦理。
二、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開立之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本市鑑輔會認定,應於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三、本項補助款申請期限為【即日起至110年10月10日】止,係補助本學期(110年8月1日至111年1月31日)特教幼兒全學期就學所需,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各幼兒園特教幼兒欲申請本學期是項補助款時,請逕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幼生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是否有效至111年1月31日(含當日)後;倘通報網鑑輔會適用階段有效日期未符前述有效期限或空白,請務必協助幼兒提出重新評估(鑑定)作業,並俟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再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https://kids.k12ea.gov.tw/)」申請經費。有關「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申請規定說明如下:
(一)「招收單位」: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含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及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招收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之單位,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含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每招收1人,每學期補助該教保服務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經常門經費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同一身心障礙幼兒上、下午就讀不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及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二)「教育補助」:因應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準公共化全國自108年8月1日起全國全面實施,依「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第3條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3點附表3第5 、6項規定辦理,其就學費用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1、就讀公立幼兒園及加入準公共之私立幼兒園者:「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家長減免費用較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優,爰擇優採「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規定辦理,不再重複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
2、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
(1)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園者:以每生每月單位成本計算,「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家長減免費用較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優,爰擇優採「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公共化配套措施規定辦理,不再重複補助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費用。
(2)107學年度(含)以前入園者:依家長分攤比率繳費,再以不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之原則,請領身心障礙幼兒就學補助,並與「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107-111年)」─公共化配套措施,採擇一擇優方式辦理。
3、就讀上開幼兒園以外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者,採「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補助」,方式如下:
(1)2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2)5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應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理」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4、就讀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每人就讀1學期,補助7,500元。
四、有關網路填報相關資料,各幼兒園(機構)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請各園所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tc.edu.tw/)→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學前特教專區,類別選擇補助款」下載領款收據(請務必下載使用新式表格,勿使用舊表格),網路申請完成後,依下列送件時間及地點收件(補助款申請資料不接受信件郵寄),另為因應防疫措施,請務必依排定時間及地點前往送件,請各園配合辦理:(一)送件時間及地點(因校內停車位有限,請送件人員盡量共乘或轉搭大眾運輸工具):
1、110年10月5日(星期二),地點:本市山線特教資源中心(豐原國小內,晨曦樓2樓第一會議室)。
(1)上午9時至12時:東區、西區、西屯區、大里區、霧峰區等5區。
(2)下午1時至4時:中區、南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太平區等6區。
2、110年10月7日(星期四),地點:本市山線特教資源中心(豐原國小內,晨曦樓2樓第一會議室)。
(1)上午9時至12時:石岡區、外埔區、新社區、東勢區、龍井區、神岡區、梧棲區、大甲區、豐原區、和平區、大安區、后里區等12區。
(2)下午1時至4時:清水區、大肚區、沙鹿區、大雅區、潭子區、北屯區等6區。
(二)送件資料
1、印領清冊(請由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造冊列印)。
2、領款收據(鼓勵各幼兒園提供臺灣銀行之匯款帳戶)。
3、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學生資料清冊(列印途徑:特教通報網→特殊教育學生→確定個案(身障)→列印該頁面(需顯示「鑑輔適用階段/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