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23-3條規定,簽訂完成之午餐契約(免備文)應逕送本局體育保健科。倘供餐型態為「他校供應」學校者免送局,採用聯合採購方式者,由承辦學校送件即可,俟完成備查作業可派員取回午餐契約。 三、倘若學校已接獲本局函復備查,請儘速派員至本局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