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請各機關督促所屬公共工程施工單位,除工程品質及進度外,更應落實安全第一,以維護工區施工安全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10年10月7日工程管字第1100021841號函辦理。
二、 工程會以上開號函說明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均為公共工程施工管理制度重要之一環,針對工作環境特殊或風險較高之工程,應強化工地職業安全相關管理作為,建議措施如下:
(一) 依政府採購法落實職業安全源頭管理:工程會業於108年5月22日修正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0條之1,要求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且將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請各機關督促所屬工程團隊落實執行。
(二) 辦理施工風險評估:勞動部110年2月17日修正「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及施工廠商可依該指引內容於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如工程設計、施工規劃等階段實施施工風險評估。
(三) 施工前職安檢查:依據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工地管理,廠商每日施工前應辦理勤前教育與危害告知、勞工保險資料與教育訓練及個人防護具之檢查,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於監造報表確認檢查結果。
(四) 加強檢驗停留點查驗: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確實辦理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之各項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工作,確認合格後才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透過施工查核及主辦機關督導,落實執行,確保工程品質及安全。
(五) 緊急應變作為:工程團隊應隨時留意中央氣象局氣象即時資訊,及農委會水保局之土石流防災資訊,並於豪雨、風災來襲前後及地震發生後,針對公共工程之結構、周遭環境、施工機具設備與相關安全設施應予檢查,如有安全顧慮,應立即採取相關對策,避免工地發生危害。
(六) 強化主管機關監督並建立橫向聯繫機制:工程主管機關之施工查核小組除將工地安全衛生納為查核重點,如有嚴重缺失,需加重扣點,並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列為勞動檢查重點,與跨部會建立橫向聯繫機制,強化工地安全監督。
三、 綜上,請本府所屬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公共工程職業安全管理,除透過相關法規加以規範,並輔以教育訓練強化工安危機意識外,各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各司其職,並發揮自身專業功能,落實督導與執行,以確保工地人員安全,避免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