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110年度進用身心障礙行政助理(守衛)甄選簡章
二、甄選資格
(一) 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體能狀況良好,足以勝任指派工作者。
2.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男女皆可,品行端正、操守廉潔、心理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3.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4.能繕寫工作日誌及填寫表格,並具備應對能力。
5.具園藝及水電維護與等各項修繕專長尤佳。
(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未具、兼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曾服公務,因貪汚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未結案者。或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8.行為不檢,查證屬實者。
三、甄選名額: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四、工作時間:
1.每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午晚班為原則,另能配合總務處守衛輪值調整班別,視實際需求配合輪值早、午班8小時。
2.延長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註:1.原則每週休假日二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該等假日需與工作日對調時,得配合學校運作與任務需要調整之。
五、工作內容:
(一) 擔任學校校園安全維護工作,並協助處理偶突發事件。
(二) 值勤時間內接聽電話,如有重要案件或災害發生,應即報案並聯繫總務主任、學務主任或校長等有關人員。
(三) 管制門禁、詢查可疑人物之出入、辦理會客登記,及填寫警衛工作日誌等事宜。
(四) 巡視校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應適當處理,並立即通報學校有關人員。
(五) 協助學校於上下學時間,指揮交通、維護學生安全。
(六) 維護警衛室整潔,並協助整理校園環境綠美化工作。
(七) 協助檢查關鎖門窗、水電開關及收受信件等。
(八) 課後及例假日活動支援及假日校園施工時之協助。
(九)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待遇:
(一) 採月薪支給,守衛每月薪資新臺幣24,926元。(依勞基法及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
(二) 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勞退基金及勞、健保自負額費用,需由每月薪資中扣款繳納。
(三) 本校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四) 如遇臺中市政府預算調整時,均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其餘詳見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