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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所轄私立教保服務機構111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辦理退費相關事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公告日期:2021-12-23 ~ 2022-06-30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蕭姝莉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2890
一、依行政院110年5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103001945號函暨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按行政院前揭函送中華民國111年(西元202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說明事項,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又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一律調整放假,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111年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為1月29日(星期六)至2月6日(星期日);農曆初三(2月3日)為星期四,2月4日(星期五)調整放假,並於1月22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查111年農曆春節連假,自111年1月29日起至2月6日止,共9日,已達本辦法第8條規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7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四、爰本市轄屬教保服務機構如配合行政院彈性調整111年2月4日為放假日,並於111年1月22日補課,則該日(111年2月4日)不予退費。另111年農曆春節連假應退費日期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2月3日計4日,請各園依退費日數(4日)與111年1-2月份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核算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之退費費用(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五、幼兒園得與家長另行約定幼生收托服務時間(即另約定以其他非教保服務時間補課),其收退費規定得從其約定,惟不得低於本辦法之標準;倘幼兒園原收費期間即不包含春節假期,則無須辦理退費事宜。
六、本案退費相關事宜,請事前對外公布且妥適向幼生家長說明,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