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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局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請各園配合辦理,並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1-12-30 ~ 2022-01-31
公告單位:幼兒教育科 郭汶甄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181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2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0491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5日新聞稿公告學校工作人員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進行修正,說明如下:
(一)幼兒園工作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針對幼兒園工作人員施打COVID-19疫苗情形,請各園依教育部提供「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及「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格式填造,並持續更新。
四、本次修正有關尚未接種疫苗及未接種滿14天之幼兒園工作人員,其每7日進行抗原快篩以自費為原則,惟倘各園尚有賸餘快篩試劑(例:教育部防疫物資補助採購之物資)或有相關經費支應幼兒園工作人員快篩試劑之費用,得彈性運用辦理。
五、檢附「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