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取1名: 正取:蔡銓韋 備註: 經錄取人員應於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上午11:00前攜帶報名所需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校接受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