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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運載本市公共工程(含自辦市地重劃)所產出營建賸餘土石方之車輛,裝置車輛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2-01-07 ~ 2022-07-07
公告單位:工程營繕科 陳圓蓁
公告類別:科室公告
點閱數:304
一、 依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 本市運載建築工程及公共工程(含自辦市地重劃)所產出營建賸餘土石方之車輛,應裝置車輛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並即時上傳軌跡資料至營建賸餘土石方運送車型軌跡(GPS)資訊管理系統,已於110年7月1日全面實施,惟本局協助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GPS綁定迄111年1月31日已到期,自111年2月1日起由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綁定。
三、 各工程主辦機關承辦人員如有操作上問題,可洽詢本局GPS綁定人員或親自本局學習操作。